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人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发行人就本次股票发行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发行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发行人就本次股票发行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发行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