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承销商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