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行上市监管全流程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对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应当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发行上市审核部门、发行承销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隔离运行。参与发行上市审核的人员,不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保荐人、证…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股票公开发行业务的保荐人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保荐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 第四十六条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 第四十九条 保荐人、保荐代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采取措施。 第五十条 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 第五十一条 承销商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 第五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将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