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发行承销 第三十七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