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前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经注册生效的招股说明书,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