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