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依法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