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注册工作; 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