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