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保荐工作。

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