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与认购的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