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八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八条 北交所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上市公司可以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