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七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北交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