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