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一百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