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六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87年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海淀区,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