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港澳办
效力
现行有效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可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多次入出内地。
第四条
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第五条
港澳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
北京奥运会港澳记者服务指南由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