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 第六条 化肥淡储年度总量不超过800万实物吨,原则上按农业生产区域用肥需求配置,主要安排尿素、磷酸二铵等高浓度化肥。 第七条 委托单位逐年确定化肥淡储区域数量及品种。承储企业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品种、数量,并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八条 化肥淡储单个标的量一般不少于5万吨。 第九条 储备库点应位于粮棉主产区内,交通便利。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