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章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 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承储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 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 附件二: 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