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按委托单位规定的台帐格式和时间要求逐月上报台帐数据,并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须按委托单位要求不定期报告化肥淡储进销存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