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2013年) 3.
3. 加强监测监管要求
各省制定本地区重点防控区域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环境监测管理实施计划,确定本地区环境监测与管理的排污企业名单,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的管理范围,上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排放企业对特征污染物类重点防控化学品排放开展自行监测,完善相关监测能力和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每年度填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上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防控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重点防控企业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高发类重点防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重点制度、风险防范措施、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防控企业落实释放与转移登记等控制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设施建设。限期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搬迁改造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污染企业,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