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