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