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