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被引用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