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被引用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