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