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