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产品名称;

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产品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样稿;

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