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