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 第六十四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是指对化妆品质量安全有实质性影响的技术性要求。 第六十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妆××××××××。其中,第一位×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