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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 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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