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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在经…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牙膏及牙膏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相关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牙膏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化妆品检查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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