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