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