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