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