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