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