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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第八条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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