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