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