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