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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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