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