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