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