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