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