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