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