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