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