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注册 第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注册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